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癲癇藥物過度治療是指為了控制癲癇采取了不必要的或過多的藥物負荷,導致了不合適的風險-療效平衡。過度治療將會引起嚴重的不良反應和資源的浪費。
癲癇藥物過度治療的主要原因有:
1.將抗癲癇藥物作為癲癇高風險患者的預防性用藥;
2.抗癲癇藥物用于偶見的孤立性發作,目的是為了改善癲癇的長期病程;
3.盡管缺乏個體療效,患者仍維持一種#!大耐受劑量的抗癲癇藥物;
4.盡管缺乏個體療效,患者仍維持多種抗癲癇藥物的治療。
避免過度治療的策略是:
1.對癇性發作應明確是事件相關性發作還是內科疾病引起的抽搐,或是很少發作僅表現為輕度抽搐的良性癲癇。針對內科疾病引起的癇性發作,應針對原發病進行治療,僅僅是在患者反復抽搐、誘發因素不能糾正時才需要抗癲癇藥物長期治療。失神性癲癇狀態或非驚厥性簡單部分性癲癇狀態,沒有腦損傷的肯定證據,且預后較好,一般不需要過激的抗癲癇藥物治療。非癇性發作的誤診常引起不恰當的抗癲癇藥物治療。
2.當選擇#$線抗癲癇藥物單藥治療時,初始從小劑量并逐漸滴定至低的維持劑量,不屬緊急治療不采取藥物負荷方式。
3.如果繼續發作,藥物可增加至耐受劑量;發作仍不能控制時,該藥應減量,轉換為不同藥理機制的另1種一線藥物的平均劑量。當第2種單藥治療反應良好,可緩慢撤除原藥。當藥物極大劑量仍不能控制發作,應警惕抗癲癇藥物引起的癇性發作或藥物選擇不當。
4.在添加治療時,應緩慢將已有不良反應的第1種藥物減至中等劑量,之后再添加不同藥理機制的另1種藥物。兩種藥物的聯合應用療效似乎優于先后替換兩種藥物的單藥治療。如果患者兩種藥物的聯合應用在3月內仍未見效,應緩慢轉變為第2種藥物的單藥治療,并開始添加新選擇的抗癲癇藥物。
5.如果4或5種足量的抗癲癇藥物單藥治療或聯合治療仍未能控制發作,那么服用任何AED或任何組合的抗癲癇藥物成功的可能性均小于5%。在這種情況下,治療的目的僅僅是在不充分的發作控制與#!小的藥物副作用之間取得一種平衡。
總之,糾正慢性癲癇過度用藥的傾向并不容易,緩慢地減少藥物的負荷常常能獲得#!大益處而不喪失對癲癇發作的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