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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疾病的藥物治療都是只有在合適的用藥原則下才能發揮出#!大的藥效,癲癇病的藥物治療也是如此。近80%的癲癇患者都可以通過藥物治療來控制病情,但是在服藥期間一定要遵醫囑,才能穩住病情。臨床應用上,部分性癲癇的藥物治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根據癲癇發作類型用藥
不同的癲癇藥物只針對某一類或某幾類癲癇病有較好的療效,對其他類型的癲癇病療效較差或者無效,甚至有反作用,例如,乙琥胺對失神發作療效較差,對其他類型的癲癇發作無效;苯妥英對強直陣攣發作有效,但可誘發失神發作。所以,醫生一定要先弄清楚患者的發病類型,再根據患者的自身體質,選用合適的抗癲癇藥物,給出正確的藥物治療方案。
2、選擇合適的用藥時機
明確患者的癲癇診斷是用藥的前提。若患者在一年內有兩次或兩次以上的癲癇發作應給予用藥;若患者存在明確的促發因素,如藥物酒精、疲勞、緊張光敏等,應先去除這些因素,經過觀察后再依據情況來用藥治療。
3、長期用藥原則
當患者已經找到可以完全控制癲癇發作的藥物和劑量后,要繼續不間斷地應用該種藥物治療方案,在完全控制且無不良反應后再繼續服用3到5年,才可以考慮停藥,同時還應根據病因、發作類型及發作頻率的不同做出不同的處理。如有腦炎史、產傷史的癥狀性癲癇患者的用藥時間都應延長,復雜部分性發作的癲癇患者停藥要慎重。發作頻繁且腦電圖異常的患者應長期服藥。另外,患者在停藥時應逐漸減量,從減量到停藥的緩沖時間應不少于半年。
4、規則用藥原則
在長期服藥的過程中,患者要定時定量的服藥,不能漏服或多服,也不能隨意地增減藥量,這樣才能保證穩態有效的血藥濃度以達到抗癲癇的目的。
5、單一藥物治療原則
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抗癲癇藥物聯合使用時容易導致慢性中毒,從而加劇癲癇發作頻率,所以目前多主張單藥治療。在排除選藥有誤、劑量不足、服藥不規則等因素而確認單藥治療失敗后才能加用第二種藥物。如果一種藥物在觀察治療2到3個月后確實無效或出現不良反應,可以逐漸換用另一種藥物,但千萬不能突然停用。
6、調整用藥劑量原則
一般從小劑量開始,然后逐漸加量,以既能控制發作,又能不產生副作用的#!小有效劑量為宜。由于存在個體差異,用藥劑量也要采用個體化原則。用藥后,患者的發作明顯減少,發作程度也減輕,藥物對患者的生活、學習或工作沒有不良反應,則為藥物的理想效果。
7、換藥原則
患者若要換藥,首先應與醫師交流,通過長時間的病情觀察才能決定是否可以換藥。并且換藥時宜采用加用新藥及遞減舊藥的原則,過渡期至少有3到7天,不要加用新藥后突然停用原來的藥物,否則容易引起癲癇發作加重或者誘發癲癇持續狀態。
8、減藥及停藥原則
患者要在癲癇完全不發作后繼續服藥3到5年,然后逐漸停藥。不要認為癲癇不再發作,就立馬停藥,這容易引起癲癇的復發。
上述就是癲癇患者服藥應遵循的原則了,患者要正確選擇藥物,不能盲目亂用藥物,謹遵醫囑,才能有效控制癲癇。